对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 控告,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下一级党的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由下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重要的也可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 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