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控申条例》的规定,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委或纪委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委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委或纪委复议、复查。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