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警钟长鸣 > 正文

【拍蝇记】各种人情把他“请”进了牢房
时间:2020年08月24日 编辑:尹利琴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undefined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只是来的早与迟……”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有富在忏悔书中这样写到。2019年12月25日,陈有富站在南浔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席上,追悔莫及。

陈有富,1981年10月参军入伍,2005年8月转业。历任原南浔区城乡建设与交通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南浔区政府办公室任党组成员、副主任,区民防办主任、区民防局局长,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务。

伴随职务升迁,找其帮忙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战友情、同事情,做好人、情难拒,终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战友“难拒”,他渐入迷途

2009年上半年,时任南浔区人防办主任的陈有富正组织一项人防工程的招投标,此时,其多年的战友郑某某正在经营一家建设公司,得知消息后即登门“拜访”陈有富,与郑某某同行的还有另一位建设公司老板程某某。郑某某借着战友情,明确表示其和程某某想承接该项人防工程,同时允诺“我们无论谁中标都不会忘了你的,我们是战友,你还信不过我吗,放心好了。”

面对昔日战友郑某某的承诺,陈有富念及战友情深,便应声允诺。随后,陈有富利用职务便利,将战友郑某某的建设公司和程某某的建设公司都纳入了该项目邀请招标范围,2009年6月,程某某的建设公司顺利中标。

顺利中标后,郑某某和程某某经商量,决定将事先允诺给陈有富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由郑某某交给陈有富,于是郑某某电话联系陈有富,陈有富表示接受该笔30万元,但现在自己不缺钱,钱先暂存于郑某某处。直至2014年上半年,郑某某才将该笔30万元“好处费”交给陈有富,同时还给了陈有富3.6万元所谓的“利息款”。

经查,2009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陈有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3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7.1万元。

下属有难,他“慷慨出手”

“可以说以前的我是比较正直的,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是反感反对的。”陈有富在自己的忏悔书中写到。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陈有富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觉得自己职务上没有提升空间、政治前途也已到头,凡事不用太较真。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陈有富开始热衷于“做好人”。

2013年年底,在区财政局给陈有富开车的驾驶员俞建明因为父亲住院,家中拮据,但又不符合民政救助的条件,于是在一次出车过程中,俞建明将自己想从财政获得点“补助”的想法告诉了时任南浔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的陈有富,陈有富答应为他想想办法。随后,2014年至2017年,陈有富利用其职务便利,与俞建明共谋,采用虚列资金拨付名目的手段,先后3次下拨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至相关行政村,再由俞建明将其中的6.2万元据为己有。就这样,陈有富用公款卖了俞建明一个大人情,而陈有富却还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为了“下属情”而“做好人”的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

伸手被捉,他幡然悔悟

2019年9月6日,南浔区纪委区监委对陈有富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调查。“‘一失足成千古恨’,此时我对这句话感悟最深,走到今天这一步,真是可悲可恨!”审查期间,陈有富面对审查调查人员留下了悔恨的泪水,最终他向组织如实交代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经查,2009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陈有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7.1万元;2014年年底至2017年2月,伙同俞建明,采取虚列资金拨付名目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10万元,其中6.2万元被俞建明侵吞。此外,陈有富还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

2019年11月,陈有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12月,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湖州市纪委市监委)

©CopyRight版权所有 中共浙江农林大学纪检监察室

地址:浙江.杭州.临安区武肃街666号 邮政编码:3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