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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检察院对发生在教育系统的22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
时间:2003年09月26日 浏览次数:
编者按:
【今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些发生在教育领域里的违法案件,突出特点有:一是涉及教学资料购买、印发环节的犯罪较多;二是犯罪主体多为基层教育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情况说明,教育系统中有极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法制、纪律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影响,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千方百计地谋取个人利益;在印发教学资料、购买教学仪器、办理保险等环节中,我们一些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落实,财务管理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给这些犯罪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现将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转发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情况》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中吸取教训,健全集体决策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环节和人员的监督,坚决杜绝此类腐败现象的发生。】

今年以来,新乡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教育系统连续查处22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涉案地域较广。22起案件主要分别在市教育局和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卫辉市、封丘县、延津县6地,占新乡市所辖县(市)的75%。
二是犯罪主体相对集中。犯罪主体多为基层教育部门的领导和从事发放教材、购买教学仪器、办理学生保险等工作的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61.5%。立案侦查的26人中,教育局局长、副局长4人,教研室主任、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12人。
三是犯罪手段多样化。22起案件中,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项罪名。有的采取虚开发票、重复下帐等手段贪污公款,有的利用印发教学资料、购买教学仪器等时机收受回扣,有的以各种名目多收学生费用私分等。有些嫌疑人数罪集于一身,如封丘县教育局局长魏广明于1999年、2000年,分别收受该局下属印刷厂承建人李东四次送的8万元现金,另外还于2002年10月,虚开一张3.5万元的假会议发票在本局报销。
四是涉及教学资料购买、印发环节的犯罪较突出。共有14件,占总数的63.6%。此环节极易诱发犯罪,并且涉案金额较大,虚开发票、给予回扣比例较多,从而又引起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如新乡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李洪山,在负责全市中小学生教学资料发放过程中,个人签字同意将辉县个体印刷厂、新乡市北站区印刷厂给教研室的回扣款110.1万元私分。
五是窝案串案较多。犯罪嫌疑人大多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案件一案涉及10余人。如上案中,涉案人员达17人。
六是多次作案的案件比例较大。在22起案件中,多次贪污、受贿的案件10件,占总数的45.4%,如卫辉市教育局副局长刘兴英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体卫科长李文随先后四次贪污公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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