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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世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时间:2004年05月12日 浏览次数:
最近,原同济大学常务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吴世民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以受贿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及受贿所得;中共上海市纪委讨论决定,经上海市委常委批准,给予吴世民开除党藉处分。
经查,1995年1月至2000年2月,吴世民利用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和浙江大学组建的国有宁波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出具委托书,授权刘某某(女,31岁,原私营建筑业主,已捕,另案处理)代理行使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使刘以智达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贷款。吴世民还在龚、刘夫妇离婚过程中,同意将原准备由智达公司开发的北斗苑二期项目转由龚负责开发等,帮助刘达到与龚离婚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1996年初至1999年底,吴世民先后四次收受刘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美金2万元。吴世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触犯了党纪国法。
吴世民案例警示人们,教育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资金投入越来越多,学校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学校与社会交往越加密切和复杂,基建规模和物资采购量越来越大,这些都有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带来前所未有的考验。
吴世民之所以严重违法违纪,根本原因在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发生变化,私心和贪婪恶性膨胀,在金钱和美色面前把握不住自己,打了败仗。吴世民整天忙于业务和行政工作,对党纪国法、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循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知之甚少,有的也只是对个别条款的模糊印象。当他第一次接受刘给他的几万钱时,他只是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劳务费,甚至认为这是朋友间的私事。吴世民的堕落再次说明,“一些党员和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制约,吴在1998年12月调任同济大学副校长后(其人事关系仍在浙江大学),继续兼任浙江大学智达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游离于浙江大学和同济大学的管辖,从受贿开始到索贿,最后走向犯罪深渊,这个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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