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材[2004]36号)(摘转)
时间:2005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
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材[2004]36号)(摘转)
一、 严禁直属高校及其所属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各样的回扣。各校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质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帐。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产生的折扣收益,出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二、 各校须加强财务管理,对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各校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针对财务管理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现有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
三、 各校须严肃财经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对以前年度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或私分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人员尽快检查、核实。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CopyRight版权所有 中共浙江农林大学纪检监察室

地址:浙江.杭州.临安区武肃街666号 邮政编码:3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