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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审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时间:2005年06月02日 浏览次数:
据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将首次对审计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等方面作具体明确的规定。文件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由检察机关查处的,应当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这14种情况是:短款在5000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的;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10万元以上的;违反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向个人和单位送钱送物20万元以上的;私分国有资产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私分罚没财物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违反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擅自决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不遵守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少征、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的;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其他可能涉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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