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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05年11月03日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现象,落实教育收费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工作责任。近日,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辖区内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或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有以下13种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规定,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2)对已经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取的。(3)违反规定,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摊派的;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另行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违反规定扩大代管费开支范围的;公办高中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提高收费标准的。(5)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违反规定,降分录取乱收费的;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违规设立并向学生收取重修费、补考费、入学测试费、注册费等费用的。(6)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订购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自选项目,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7)违反规定,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任务、指标的。(8)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9)不按规定公示教育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或依据的。(10)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教育乱收费的。(11)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捐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进行操作的。(12)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13)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办法》对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五种处理方式也作了规定:(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5)党纪、政纪处分。《办法》还确定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在教育收费监督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必须组织调查处理的教育乱收费投诉情形,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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