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25日表示,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必须加强对各个办案环节的监督,保障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依法深入进行,防止违法办案,伤及无辜,依法保障人权。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无论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还是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都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保证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该诉不诉,放纵犯罪;也要防止错捕、错诉,伤及无辜。要切实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严重违法办案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办案,依法保障人权。对批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有罪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判决生效后不按规定交付执行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要依法监督纠正或者提出抗诉。这位负责人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配合,对于重大、疑难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可提前介入侦查,提出补证建议。对于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对于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合理调配力量,决不在批捕、起诉环节贻误对案件的处理。
“要通过诉讼监督,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不力。”这位负责人说,要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纠正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降格处理、失之于宽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时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的,要通知侦查部门立案,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得到正确处理。对于不该立案而立案的,也要实行有效监督,促使侦查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对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要依法追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