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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七部委通知精神 规范收费行为
时间:2006年05月25日 浏览次数:
最近,教育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要求各学校规范收费行为,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校纪委、计财处近日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的情况上报。
通知要求各学校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依法治校,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通知中强调:要严格落实已明确的相关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凡学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提供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学校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的工本费。严肃查处向学生搭车收费;滥印、滥发教材、教辅教材的行为;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私利行为。并实行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今后,学校将继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增强依法收费的自学性,坚决制止违规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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