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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宣判 一审判11年
时间:2006年09月19日 浏览次数:
9月18日,中共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侯伍杰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侯伍杰在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建伟(另案处理)希望晋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的请托,并于200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其办公室分3次收受邵建伟给予的10万美元和价值5万余元港币的百达菲利手表1块,以上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侯伍杰坦白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伍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计人民币8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侯伍杰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侯伍杰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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