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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时间:2006年11月17日 浏览次数:
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联合向社会公布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今年10月起,在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时,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规定凡是本省各级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教育机构,党组织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批准,擅自制定或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将不应通过学生收取的税费等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或各种用品的;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和教育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用于教育事业以外开支等行为,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津贴、补贴等项开支或其他截留、挤占、挪用行为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及国有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继续执收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的;不按规定对收费的依据、项目或标准公示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的;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订阅报刊、保险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那些隐瞒、包庇、袒护乱收费或者对举报乱收费进行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对辖区内的教育乱收费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也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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