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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学校商业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年10月24日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各部门:
为适应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加大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 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意义[/B]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由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是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在教育系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B] 二 、 易发行贿行为的主要环节[/B]
1、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 、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个人或单位行贿犯罪行为 ;
2、物资教材图书采购项目在确定供货企业 、评议谈判 、货物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个人或单位行贿犯罪行为;
3、承包租赁项目在确定承包租赁对象、谈判定价、监督管理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个人或单位行贿犯罪行为;
4、在其他商业活动中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行为。
[B]三、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项目[/B]
1、工程建设项目
2、材料物资、 仪器设备、教材图书 、医药食品 、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3、物业管理、食堂公寓 、商业用房 、绿化卫生等对外承包或租赁项目;
4、我校其它涉及金额较大的商业活动项目 。
[B]四 、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B]
学校在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对拟中标单位,应当及时向临安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关参与项目投标等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B] 五、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置原则[/B]
1、有一次行贿犯罪记录的,原则上1-3年内不得参加我校的商业活动;
2、有二次行贿犯罪记录的,永久不得参加我校的商业活动;
3、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在单位中担任要职 (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者在单位中与教育系统商业活动发生直接关系的下属部门担任要职,对该单位的处置办法参照上述第 1、2项。
[B] 六、[/B]我校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承包租赁及其它重大商业活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项必要程序,并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增设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条款或内容。

[B] 附件:浙江林学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函[/B]

[center]浙江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6-10-19[/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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